“城區范圍”是我國城市規模劃分、國土空間規劃制定、城鎮化監測的重要地理空間基礎,其精準化識別是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中實現城市空間精細化治理、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及實施管理必不可少的路徑。為精準識別城區范圍,本文特對其劃定過程注意事項進行整理。
一、厘清不同范圍之間的關系
城區初始范圍是自然資源部核定的相關城區國土調查城市圖斑數據覆蓋區域,是年度變更調查數據庫城鎮村屬性碼為201及201A直接篩選出的空間范圍,是城區實體地域范圍確定過程中的初始區域。
城區實體地域范圍是以城區初始范圍為基礎,經過緩沖迭代,選取新圖斑,初始范圍與新圖斑共同構成實體地域范圍。
城區范圍是以城區實體地域范圍為基礎,以城區最小統計單元(街道辦事處/鎮或居/村民委員會)內的城區實體地域范圍面積占比為依據,對最小統計單元作取舍,一般是指實際已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基本具備的建成區域范圍。
圖1 城區初始范圍、城區實體地域范圍、城區范圍關系圖
二、范圍劃定過程中注意事項
(一)城區初始范圍篩選后完整使用,不做取舍
根據規程,城鎮村屬性碼為201及201A的城區初始范圍應當全部納入城區實體地域范圍。在實體地域范圍進行迭代更新、邊界核查或圖斑最小面積篩選過程中,不可對城區初始范圍做刪減,尤其是獨立在外的細小圖斑。保證城區實體地域范圍圖層中選擇屬性為城區初始范圍的圖斑與城區初始范圍圖層相一致。
(二)城區實體地域范圍中的初始范圍空洞不做改變
根據規程,城區初始范圍內部的空洞不參與實體地域范圍的迭代更新,在城區實體地域范圍圖層中不做改變。
(三)特殊情況判斷要準確且地類要符合可選地類要求
城區實體地域范圍特殊情況判斷中,開發區或工業園區必須是經過國家、省兩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參與審定確定的建成或部分建成并運行的部分,市級批復確定的、未建成的或建成未運行的部分不在此特殊情況范圍內。
以市級行政區劃地名命名的機場、火車站、港口等重大交通基礎設施要直接與城市交通干線連通,且已建成并承擔旅客、物流運輸等城市經濟發展功能,規劃中尚未建成的,未與交通干線連接、獨立的交通基礎設施不在此范圍內。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作為特殊類別納入城區實體地域范圍的地類必須符合規程附錄A實體地物類別及最小面積要求,不得包含耕地、園地、天然牧草地等地類。
(四)城區范圍確定中的主觀因素應全面綜合考慮
若不具備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數據,要根據實地調研過程中最小統計單元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實際狀況,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需求等,全面科學地做出取舍。
若具備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數據,則嚴格依據規程判斷最小統計單元范圍內城區實體地域范圍面積占比。
(五)城區范圍確定報告與數據庫數據應保持一致
城區范圍的變動牽一發動全身,地類圖斑的刪減必然引起面積與地塊數量的變動。所以,矢量數據確定后,要及時更改報告中初始范圍、實體地域、城區范圍和最小統計單元相關數據,防止不一致。并且在報告中明確數據來源。
三、結語
2021年自然資源部修訂了《城區范圍確定規程》(TD/T 1064-2021)推薦性行業標準,規程對城區范圍確定涉及的術語、技術流程與方法、數據要求、提交成果均作出詳細規定,在開展具體工作前,對規程要逐詞斟字、全面貫通的理解。
城區范圍的確定過程繁雜,尤其是城區實體地域范圍,迭代更新過程中需要對圖斑進行地類、連接條件、面積的篩選,還要區分是否可參與迭代更新。這都需要我們細心、耐心篩選圖斑精心計算,忌浮躁、粗心、馬虎,避免出現可規避的錯誤。